“Mad or bad?”——“疯狂或恶劣?”如果某个人脱离了惯常的游戏规则的框架,并且蔑视这些规则所规定的及所禁止的内容,那么上面这个问题就会被提出来。如果有谁在玩扑克牌的时候,从袖子里抽出第五张A,以便能够凑成他的同花大顺,那么很显然,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的行动是错误的,因为他了解规定的规则,却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故意逾越了被允许的界限。但是与此相反,谁如果声称,在跳棋里没有点球,那么他就会引起别人的怀疑:他是否神智清楚?他知道自己在说些什么吗?他到底了解不了解描述的规则?他究竟知不知道,玩的是哪种游戏?他眼中的现实与他周围人眼中的一样吗?他有承担过错的能力吗?大家能把他的所作所为算到他头上吗?
对恶劣与疯狂进行区分,这会带来深远的结果。在社会的层面上,当涉及对某个违反规则的人进行处理这件事时,就要由它来确定,哪个机构被看作是主管部门:要么执行判决,要么照顾病患。此外,这种区分还带来了作为基础的阐释框架的变更,这种变更是激进式的,并且是间断的,这就是观察的内部视角向外部视角的突变。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以下面这个约定俗成的共识为基础的:成年公民拥有自由意志,他是自己的决定的主人。他的行为方式被看作是他的行动,其后果要算到他头上。这是参与了软的社会现实的观察者的内部视角。参与游戏的人,连同他的游戏伙伴,都把对自己个人的行为方式的责任、以及对参与整个游戏形态的塑造的责任归到他们自己身上。
但是与此相反,科学的视角——就像医学或心理学对自身所要求的那样——却建立在下面这个观点的基础之上:硬的(此处:器质性的或心理的)现实是从外部被观察的。行为偏异被看作是偏离了生物学或心理学标准的结构、功能和过程的结果。它不是作为行动来被评价的;如果是行动,那么责任和过错就可以归咎到那个蔑视规则的游戏破坏者身上。因此,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游戏的破坏者就不是行为者,而是某个自主的、躯体上或精神上所发生的事情的受害者,他对于这件事情无法或只能施加很少的影响。在这一点上,心理学的人物形象与刑法的人物形象完全互相排斥,因此“疯狂或恶劣”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使之理想化的“非此即彼”式的二选一,即在个体的有权与无权之间的二选一。
游戏参与者的看问题方式,从发展史(既针对个人又针对人类)的角度来看,大概是那个比较古老一些的。从我们的那两个试验对象的身上,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是这样的:无论是那个踢足球的人,还是那个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当时都没有机会从观众的视角去看一看所发生的事情。如果他们想有目的地对现实——他们的命运——施加影响,那么他们必须把自己描述为行动的主体,并且把他们行为方式的作用中的过错归咎到自己身上。只有这样,他们才能通过尝试和犯错找到选择他们行为的标尺。不过,“选择”这个概念的前提是:他们拥有决定的自由,可以说“是”或“不”。他们所能够描绘的世界图画,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他们自己站在中心位置,而所有其他的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在围着他们转。这一切也适用于那个帆船驾驶者,只不过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正如同每一个新生儿那样——首先是在和其他的人打交道。当踢足球的人和遭遇了船只失事的人体会到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的时候,这正是他们要面对与他们相似的游戏伙伴的权力的时候:裁判、足球运动员和食人族所拥有的权力。
他们——与其他的试验性科学家们一样——在他们的行动方式与其他人的行动方式之间建立了一种“如果-那么-连接”,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便获得了他们的描述规则。如果这种假设和期望——关于自己的与他人的行为方式之间的关联——随着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得到了证实,那么就可以从一次性的“如果-那么-描述”中推导出普遍适用的“永远-如果-那么-规则”,在将来可以把它用作决定的基础。当这类规则积累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就可以借此来解释当前发生的事件(“因为禁止在禁区内伸腿把进攻的运动员绊倒,所以裁判判罚了点球”),并且对未来提出预言(“如果我踢进了球,那么我的队友——很有可能——会热情地拥抱我”)。
这是一种解释模式,它在亨佩尔的科学研究中被描述为“解释的法则模式” 。“E是个事件,人们知道,它发生在某个特定的情境下,并且需要一个解释。为什么E会发生?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去关注某些其他的事件或状况E1、……、Em,以及某个或几个普遍的命题或法则L1、……、Ln,这样一来,就会从这些法则中以及其他事件(状况)也发生了(存在着)的事实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E的出现。”
科学的解释与我们试验对象的解释之间的差别是,科学家们必须遵循被清楚明确规定了的菜谱,这样他们才能得到他们的解释,而与此相反,我们的试验对象却拥有自由,可以按照他们的口味来调制他们的认识。科学家们崇高的客观性理想规定他们——只要有可能——要把认识的对象置于核心位置。与此不同的是,我们的试验对象却把他们自己——观察者——置于中心。在面对“为什么E会发生”这个问题时,他们会去关注自己的行动E、……、Em(“当我做这个的时候,那个就发生了……”)。
毫无疑问,这样的一种解释的出发点当然就是:在某个行动的结果与行动本身之间存在着直线型的“原因-作用-关系”。这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描述,其中所有的次要条件以及边界条件都忽略不计了,或者换个也许更恰当的说法,边界条件没有进入到关注的焦点。这个“原因-作用-理论观点”往往被看作是科学思维的特征,但是却很有可能仅仅只是游戏参与者内部视角的去个性化而已:对我们的帆船驾驶者来说,原来充满诗意的由上天派来的小使者变成了平淡乏味的风。有过错的人(行为者及其所作所为)被替换成了事物(原因及其作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直线型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所有事件的关联及相互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而我们世界的现象正是由这些事件所引发的,因此这是一种不恰当的简化。
这个“原因”理论观点其实只是社会游戏规则对世界的小小一角的投射,与其相连的概念便可为此提供一个证明。拉丁语“原因”(causa)一词原本拥有的是纯粹的法律含义,而希腊语“原因”(aitia)一词则用于有关某种现象的缘由问题(对现象的产生进行解释),因此最好能够被翻译成“过错”。由此看来,有关自然界的因果关系的看法,极有可能是由古希腊人在一种类似于他们的刑法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